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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的通知
来源:象山人才网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09-11-26 ] | 访问量:

象人才[2006]16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县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06〕35号),根据《宁波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办法》(甬人才〔2006〕26号),建立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制度,有针对性地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和对象

本通知所称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未就业毕业生),是指毕业后从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就业协议书,也从未到用人单位正式报到且未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聘用)合同的大中专毕业生。

1.登记范围:

毕业半年后两年内户籍、档案已在本县的未就业毕业生;户籍和档案不在一地的,应当先将档案转入(学历教育未就业毕业生除外),再办理未就业登记。毕业前同用人单位签订过就业协议书,在学校派遣前又解除就业协议书的,视作未就业,列入登记范围;毕业后升学、留学及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隐形或灵活就业的属已就业,不列入登记范围。

2.登记对象:

(1)本县生源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未就业毕业生。

(2)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非在职本县户籍未就业毕业生。

(3)参加志愿服务西部或志愿服务农村计划的本县生源大中专毕业生,服务期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

二、登记受理时间和承办部门:

1.每年的6月和12月为登记受理时间。2006年12月份登记的对象统一确定为2004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未就业毕业生。

2.本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等生活困难家庭的未就业毕业生以及参加志愿服务西部和农村计划的本县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志愿者,可随时办理未就业登记。

3.县人才服务中心承办我县未就业毕业生的登记。

三、登记办理程序

1.未就业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未就业登记。办理未就业登记须携带以下相关证件资料:

(1)申请《宁波市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须带身份证、毕业证书、空白就业协议书或解除就业协议书证明材料、就业报到证、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彩色免冠半身照片2张。

(2)申请《宁波市学历教育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须带身份证、毕业证书、户口薄、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彩色免冠半身照片2张。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等生活困难家庭的未就业毕业生以及参加志愿服务西部和农村计划的本县生源未就业毕业生志愿者还需携带县民政、总工会、劳动保障部门和团县委颁发的相关证件或镇乡、街道证明材料。

2.填写《宁波市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二份),并于7日后领取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登记证由宁波市人事局统一制作,统一编号,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优惠政策

持有《宁波市本市生源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和《宁波市学历教育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免费人事档案管理、免费求职,以及申请参加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和推荐就业等优惠政策和服务。

本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等生活困难未就业毕业生,由市财政提供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并免计家庭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的认定参照县民政、总工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办法执行。

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进我县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和救助工作深入宣传到社区和村庄,共同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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