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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首期人才公寓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来源:象山人才网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09-12-01 ] | 访问量:

象政发〔2009〕85号

 关于印发《象山县首期人才公寓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首期人才公寓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二日

 

 象山县首期人才公寓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人才居住环境,使各类人才安居乐业,吸引更多人才来我县创业、就业,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县已启动实施人才公寓建设。为规范首期建设和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购条件

      (一)企业人才申购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第一、二产业的企业、对外贸易企业、经法定机构认定的软件企业、科研企业工作;所在企业必须在我县注册登记和纳税,独立核算chinaren。

      2、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户口尚未在象山的,须在购房前迁入;在象实际工作满3周年(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满2年),且继续同上述相应企业和事业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人事关系在象山,实际在本县居住。

      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4、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可放宽至55周岁)。

      5、企业人才本人及配偶未在本县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实物分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及货币形式的住房补助等,按照象政【1999】11号文件规定已领取2万元住房补贴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退还所领补贴后,可列入申购范围。

      6、企业人才在本县无住房,或者一户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下列情形视作有住房或计入原有住房面积: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预购的商品房;已领取货币补偿款的被拆除的原有住房;已购买住宅用地的;3年内曾有过,但已发生交易、析产等产权变化的房屋。确因家庭重大灾难、困难而转让的原有住房不在此列。

      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的,取得人才公寓住房后必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购买人才公寓住房后,不得占有农村集体所有宅基地。

      (二)建筑类人才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建筑施工、设计、装潢企业中的工程技术人员;

      2、具有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规划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国家执业资格;

      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单位)的高层次人才也可申购人才公寓(民办教育、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对现有住房情况不作限制,年龄限制放宽至法定退休年龄,但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职称;

      2、硕士研究生或者获得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以上荣誉,且具有副高级职称。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购:

      1、入选县级以上各类人才工程培养人选的;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

      3、获县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员”、“工业企业杰出科技人才”称号的;

      4、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购条件的。

      (五)其他说明:

      1、与企业主业对口的技师、高级技师,经认定可列入申购范围,并分别相当于中级、副高级职称人才,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2、未设置职称系列,但设置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如报考资格中关于从业年限的要求达到正常晋升中级职称条件的,该国家注册执业资格可视作中级职称,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3、其它作出特殊贡献的人才,经组织人事部们批准,可列入申购范围。

      4、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购条件的,只能一方享受。

      二、面积和定价

      (一)人才公寓按人才层次控制享受优惠价的标准面积:

      1、正高级职称的,面积为130平方米;

      2、博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级称的,面积为110平方米;

      3、硕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职称的,面积为90平方米;

      4、本科学历的,面积为80平方米。

      (二)人才公寓销售定价原则上按建造时的基本造价,以及规定的税费等结算成房价17173,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超过享受优惠价面积部分按市场价销售。

      三、认购程序

      (一)选房原则。人才公寓的销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人才学历、职称分四个层次分别销售,同层次人才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允许上一个层次人才选购下个层次的房子,并允许优先选购,享受优惠价的标准面积差不予经济补偿;原则上不允许下一个层次人才选购上一个层次的房子。

      当申购人数超过供应房源时,按人才层次从高到低进行选购,第四层次人才通过抽签确定购房对象;放弃选购的第一、二、三层次人才和未中签第四层次人才纳入下期优先选购。

      每期人才公寓动建后,由县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所建人才公寓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组织申购。

      (二)购房申请。凡需购买人才公寓者,须填写《象山县购买人才公寓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已婚者须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和结婚证;

      2、户口本,户口未迁入者须提供人才居住证(暂住证);

      3、在象实际工作年限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清单;

      4、与用人单位续签5年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5、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

      6、优先购房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上述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汇总、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并经镇、乡(街道)或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用人单位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名单公示。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的购房人名单向社会公示七天,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人才公寓准购通知单。

      (五)购房办理。购房人凭人才公寓准购通知单到住房建设单位办理购房登记,并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前,须由县人事部门同用人单位和购房人签订人才公寓居住协议。

      (六)付款办法。购房付款按照普通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抵押贷款,对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四、产权管理

      (一)产权登记。房屋销售合同中附注上市转让和使用管理限制规定,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加注“人才公寓”字样。购买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后,可拥有有限产权;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价款标准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房屋转让。购买人才公寓住房满5年,可以转让,但需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买人才公寓住房5年内,不得擅自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或未满五年服务期离开象山的,可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按普通商品房交易规定处理,或者由有关部门按原价收回,并且今后不再受理该人购买人才公寓申请。

      (三)使用规定。人才公寓住房仅限于购房人本人及家庭成员使用,在未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五、售后管理

      (一)县政府成立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县政府对人才公寓不单独实行物业管理,购房者应遵守小区业主委员会和选聘的物业公司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规定,并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三)违规责任。对弄虚作假取得人才公寓住房的,所购住房予以收回;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或调整居住对象的,责令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所在单位有错误的,取消政府对该单位的有关优惠政策,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县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才  公寓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县人武部,县法院、

检察院,象山海关、象山检验检疫局,象山海事处,

各人民团体,各外贸出口企业。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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