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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4千元物品仅赔1千元 被认定霸王条款
来源:新浪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2010-03-14] | 访问量:

  支付200元请快递公司快递一件价值4000多元的物品,不想被快递公司“搞丢了”,快递公司称,因为客户未办理保价(即保险),他们只能按照“行规”,即快递费用的5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最多只能赔1000元。消协介入后,摆事实,讲依据,认为快递公司所谓的“5倍赔偿行规”属“霸王条款”,快递公司最终赔了4000多元。13日,江都市消协发布了这一案例。

  春节前夕,消费者张先生向江都市消协投诉称,他将价值4000多元的产品样品通过某快递公司快递到山东济南,支付了快递费用200元。快递公司在投递过程中丢失了该样品,致使对方未能收到。张先生提出赔偿要求时,快递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投递过程中发生事故丢失快递物品,公司只能按照与寄件人的约定进行赔偿,在寄件时,双方约定“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丢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在不超过运费5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消费者张先生在寄件时未办理保价,因此只能按照快递费用的5倍即1000元予以赔偿。

  消协经了解,快递公司所谓的协议是指快递的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消协调解人员认为,快递公司在办理寄件时未提请消费者注意限制责任的条款,并且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反了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其格式条款无效,应当按照合同法中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最终,快递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消费者4000多元,对此,张先生表示满意。(陈静 陈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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